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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女外交官“虐佣”被捕遭探肛检查 印暴怒报复美国

jenieslama 2013-12-21 08:08

女外交官“虐佣”被捕遭探肛检查 印暴怒报复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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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abc 2013-12-21 12:08

关于楼主的评论。
据新闻。如果被捕的不是印度女外交官,而是一个普通印度人或美国人,那么美国执法部门也会采取相同做法,并非针对印度女外交官特别采取了区别性的侮辱性的做法。所以美国执法当局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人权是另一个问题,与印度女外交官的身份无关,也就是说,“连外国的女性外交官都能任意侮辱 真不知美国这个国家是怎么尊重人权”的说法逻辑上不通。

而涉及到本案的印度女外交官的特殊身份,首先也只能说老子天下第一的美国人,尤其是地方执法部门和人员,没有看重、在乎外交豁免权及所谓国际影响的习惯,和格外尊重和宽贷、外交人员乃至外国人的观念。记得原来有过报道说纽约警察给国外似乎俄罗斯外交车辆开出了多少多少的罚单,一边别人根本不理会,一边自己在抱怨欠缴多少然后继续开。如果说本案的涉及外交人员身份的侮辱,也首先不是人权而是外交上的国权。

另一方面,美国执法部门的执法其实是保护了另一个显然低等的印度人的人权以及普遍意义上的概莫能外的劳工权益。

稀里哗啦 2013-12-2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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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鲜教育02 2013-12-21 15:06

楼上两位难道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一个叫[size=4][color=Re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color][/size]的东东吗:)
[size=4][color=Blue]《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2012年五月,该公约有187个缔约国。[/color][/size]
[size=4][color=Blue]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下列名称之意义,应依下列规定:[/color][/size]
[size=4][color=Blue]   。
   。
   。
[/color][/size][size=4][color=Blue](戊)称“外交代表”者,谓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color][/size]
[size=4][color=Blue]
[size=5][color=Red]第二十九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color][/size][size=5][color=Red]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color][/size]。[size=5][color=Red]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color][/size]
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之义务。
三、对外交代表不得为执行之处分,但关于本条第一项(甲)、(乙)、(丙)各款所列之案件,而执行处分复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权者,不在此限。
[/color][/size]
[size=4][color=Blue]《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color][/size]
[size=4][color=Blue][/color][/size][size=4][color=Blue][本议定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color][/size]
[size=4][color=Blue][/color][/size][size=4][color=Blue]本议定书及自一九六三年三月四白至四月二十二日在维也纳举行之联合国会议所通过之[url=http://baike.baidu.com/view/89813.htm]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url](以下简称“公约”)之各当事国,[/color][/size]
[size=4][color=Blue][/color][/size][size=4][color=Blue]表示对于公约因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端而涉及各当事国之一切问题,除当事各方于合理期间内商定其他解决方法外,愿接受国际法院之强制管辖,[/color][/size]
[size=4][color=Blue][/color][/size][size=4][color=Blue]受议定条款如下:[/color][/size]
[size=4][color=Blue][/color][/size][size=5][color=Red]第1条[/color][/size]
[size=5][color=Red][/color][/size][size=5][color=Red]公约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之争端均属国际法院强制管辖范围,因此争端之任何一造如系本议定书之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color=Black][size=4]根据上述《公约》条文,不难看出,三哥的这名女外交官是否有权享有外交豁免权可不是美国一个地方执法部门有权决定的——当然自恃为环球城管的山姆老爷子是自然不会把这点区区小细节放在心上的——米帝都能把别国的一国元首挂腊肠,关大牢,区区一个副领事又算得上神马:)[/size][/color]
[/color][/size]
[size=4][color=Blue][color=Black]而对于某些习惯性为“柿油之灯塔”、“皿煮之花园”辩护的人来说,为了免得贻笑大方在开腔前还是先给自己补个常识先。[/color]
[/color][/size]

lzalucard 2013-12-2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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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2012 2013-12-21 16:02

印度的反应很正常,美国连外国的女性外交官都能任意侮辱,真不知美国这个国家是怎么尊重人权的,这就是美国人标榜的所谓人权吗?美国人简直就是一国的流氓 。

freeabc 2013-12-21 16:27

4楼的回复很有意思。但可惜是
一是驴头不对马嘴

复制了大段维也纳外交公约,最多不过也是证明美国践踏了外交特权,不把外国外交人员放在眼里,与所有嫌犯普遍地一律地被拘禁、脱衣等是否违反“人权”何干?与民主自由何干?

二是不仔细琢磨琢磨新闻,自作聪明

新闻里:美国务院副发言人哈夫指柯氏只是领事级官员,并无完整外交豁免权,其领事豁免权只有在执行领事相关公务才适用。

难道是这位专业外交人员不知道还是不理解维也纳外交公约?还有印度的对该副领事的职务提升的应对处置,难道也是不明白其本来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已享有绝对豁免权?

恐怕最可能的是4楼一知半解,刚半瓶子醋就迫不及待晃荡吧。

三是反驳和举证态度不认真谨慎,冲动胜于理智,攻讦胜于说理,不讲逻辑地瞎扯瞎攻击什么“某些习惯性为“柿油之灯塔”、“皿煮之花园”辩护“云云,而更把“贻笑大方在开腔前还是先给自己补个常识先”等嘲讽攻击应在自己身上,自取其辱。

1. 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的绝对豁免权适用于外交包括临时代表,具体包括大使馆大使、参赞、武官、一二三秘等外交官。(外交公约里所谓的“称‘外交代表’者,谓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
2. 领事馆、领事等人员适用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其规定的领事豁免权仅为部分豁免权,具体指 ①除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护。
(第四十一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一、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对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限。) ②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第四十三条 管辖之豁免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③领事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④领事官员享有行动自由。⑤领事官员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⑥领事官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予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屯宿等军事义务。

美国对外搞霸权有之,阴谋颠覆别国民选政府、暗杀别国领导人有之,没有安理会授权、伪造证据误导舆论悍然发动战争有之,把萨达姆“挂腊肠”——如果要把美国纵容包括可能指使的伊拉克什叶派政权的判决算在美国身上的话——也算有之,把不听话的诺列加抓来关大牢有之……但是,这次美国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还真没有违反国际法,尤其是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

而说到本案所牵涉的人权问题,不要动不动就“连印度女外交官都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换个题目,“美国司法当局对嫌犯(包括女嫌犯)拘铐、脱衣、探肛、与吸毒者同拘一室,其人权状况何其不堪、令人发指”,这样的命题下,无论认同还是反对,来讨论不管是人权,还是民主自由问题,才有点意义和逻辑性。

另,本案的常识普及意义大概在于认识到传说中的外交豁免权不是绝对的和万能的,尤其对于大多数驻外外交人员是有限豁免,“治外法权”是有限的。而领事虽然级别不低,但享有的外交豁免权反而不如大使馆的较低级别的外交官员。

[[i]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3-12-21 17:49 编辑 [/i]]

lionme2 2013-12-22 10:39

印度就是一奇葩的国家,以为自己怎么怎么样,在美国眼里什么都都不是

潮汐轮回 2013-12-22 12:57

外交官去美国打工嘛?印度的外交官需要美国支付薪水?我在新闻上也看了很久这条消息了,始终看不太懂。

dyrl 2013-12-24 15:03

主要问题在于这个外交官是”女性“外交官,如果一般人物,也没有这么多奇葩的问题。

barret3 2013-12-24 22:13

作为一个外交官云集的都市,纽约的有关当局应该知道对待外交官甚至一般外国人的基本规范,这次对印度外交官的逮捕行动,显然是早就考虑好了的。是冒着对受害者巨额赔偿的风险,就是“杀鸡儆猴”警告其他人别忘记这里是纽约,要遵守美国法律。
至于“公开羞辱嫌疑人,一个大国驻纽约的副总领事,而且是女性,”个人理解也不是纽约法庭和警察故意而为之。这种类似的小偷小摸占点小便宜的事件又不是今天才有才处理的,其他的当事人可没有受到这位印度领事的如此待遇。为何唯独她享受搜身和探肛等优待,恐怕是这位印度高级种姓的外交官的傲慢无礼的态度,惹恼了受够了当地众多外交官鸟气,文化水平低的美国警察(电影里蛮横的美国警察有张高中文凭就不错了)。
在如今天朝社会中,主人和仆人在同一张桌子吃饭坐在一起聊天看电视是件很平常的事情,而在三哥看来,让仆人同主子平起平坐,是件不可思议的事。印度爱占小便宜的外交官MM有今天的下场,要好好思量下自己脑袋里面根深蒂固、极为强烈的等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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