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楼主此文是显得稍有凌乱,当是一篇读后感吧。
在法律的制定时,实用性仍被一些国家的领导者和法律的拟定者所看重,这是在这些人心目中封建思想残余的体现,或说是中国式哲学思想的体现。
这里的“实用性”就是“中国式哲学思想的体现”吗,这样的的概括似乎是有欠准确之嫌。决定法律实用性的根本原因,似应该是法的本质,即中国历来将法视为统治工具,视统治下层民众的强有力工具,而与近代西方以来的权利观无缘。由此决定了中国历代的法律都是以刑法为主,而法律即是规定公民权利的意识,也是民众的自由,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一种缺失。虽然我们的法律,在很多地方不乏冠冕堂皇之处,似乎了民众很多权利,但没有具体制度面上的保障,等于空言。
而中国式哲学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似乎更应体现在思维方式上,这应该是一很有意义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