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科举引发的一点思考
自从隋唐废除先朝沿袭恪守的九品中正制,采用开科取士以来,一扫往昔「
上品无庶族,下品无寒门」的门第桎梏与颓废之风,使仕途上一直郁郁不得志的
孔子「学而优则仕」的人才观得到了施展,科场成为了遴选国家官吏的主要途径,
开创了中国吏治史上的破冰之旅。
科举一出,顿时让众多寒门子弟就像大海迷航望见灯塔,豁然看到了通过自
身努力出人头地、光宗耀祖、扬名立万、改变人生蹇运的曙光与机遇,顷刻趋之
若骛,云者响应。为了激发与安抚广大迫切渴望跳跃龙门的寒家子弟能耐住寒窗
十载、长夜孤灯的寂寞,便绞尽脑汁地立下「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
书中自有千钟粟」的劝学箴言;为增强他们的学习动机与学习热忱,还专为热衷
仕途的学子们不失时宜地勾勒了一副「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的诱人前景;
当悉知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古人于是煞费苦心地编撰推出了诸如「凿壁偷光」、
「悬梁刺股」‘「韦编三绝」等感人先进事迹,给后人树立了效仿学习的典范。
据宋野史记载,扬州有一寒家子弟,年方三十有余,只因家境穷途四壁、屡
次殿试皆告名落孙山,无女愿意嫁给他,以当时早婚的标准来衡量,可称得上不
折不扣的「老光棍」了。可今年才刚揭榜昭示高中进士,便立时身价陡增,行情
看涨、炙手可热,奇货可居,许多达官显贵接踵而来,为自己待嫁闺中的女儿登
门求亲,据说差点儿踩断了门槛,面对这么多突如其来的红粉佳丽要献爱心,这
位「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的老兄自然是喜不自禁,眼花缭乱之余
信手写下了「金榜题名墨尚新,今年依旧去年春,花间每被红妆问,何事重来只
一人?」的诗句来表达自己恍如隔世的欣喜。更有甚者的是,一位年逾七旬的老
翁屡败屡战,终于天道酬勤,大器晚成,暮年中了一个小小的秀才,这依然可喜
可贺,还娶了一位年方二八的妙龄佳人,望着乘龙快婿的苍白双鬓,当时宾客中
有人故意向他的岳父问起女婿的年龄贵庚,这位老丈人倒也答得十分巧妙「五十
年前二十三」。
由此可见,一朝科举高中,便位列天子门生,昔日的「藏在深闺未人识「,
转眼便」一朝选在君王侧「,成为国家股肱重臣、社稷栋梁,他日平步青云,翻
云覆雨、拜相封候亦指日可待。「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经济价值与社会
意义由此可窥豹一斑,明白这,为什么从古至今,上下窜通一气,内外合流勾结,
即使顶着满门抄斩的风险,科场舞弊之风也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的各中原因自然
就不难理解了。
顺治十四年顺天府乡试,考官李振业收受陆贻吉、蔡元禧、项绍芳贿赂,取
中邬作霖为举人,此案事发,有关的7个人全部处斩,财产没收,亲属充公。同
年,江南乡试发生同样的问题,涉案的17人一律问斩。对清王朝影响最大的科
举舞弊案,要算咸丰八年的顺天府乡试案。这次考试的主考是文渊阁大学士柏俊,
副主考是户部尚书朱向标和左副都御史程庭柱。考试发榜后,朝野上下议论纷纷,
民怨沸腾。原来是一个叫平龄的满人中了第七名,此人善演戏曲。戏子居然科场
高中,其中定有猫腻。御史孟传全弹劾平龄,要求复试。咸丰派人查办,果然查
出平龄试卷草稿不全,文章谬误颇多。结果柏俊革职。朱、程卸任,平龄革去举
人。后来案情越闹越大,又查出了兵部主事李鹤龄代刑部主事罗鸿绎疏通关节,
与考官浦安暗定记号,浦安以他卷撤换取中罗鸿绎。结案后,柏、浦、罗、李4
人全部处斩,其余涉案人员,或是革职罢官,或是流放边疆。柏俊当时位居军机
大臣中排名第二,相当于内阁第一副总理,咸丰杀他时曾说:「情虽可原,法难
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泪。当年鲁迅的祖父周福清也是因一起科场案锒铛入
狱的,被判「斩监候」,押到杭州府候斩,周家从此家道败落。
古人对科场舞弊者如此大动干戈,甚至不惜连坐诛灭国家重臣、震撼朝野。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未免显得残酷暴戾,漠视生命。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说,科场
是遴选德才兼备的人才担任国家官员的,官吏是治国之栋梁,采用徇私舞弊混进
官场,是很难指望他能清清白白造福一方!感同身受联想到今天愈演愈烈的考场
舞弊之风,各种考试丑闻更是时有发生,对我们今天有所警世与启迪!
考试作为现代社会人才选拔不可替代的机制的信誉及公信力势必大打折扣。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
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公正」乃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
从法理的视角来讲,考试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
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才赋予了古代科举和现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
的无上权威。尽管现代高考制度开始受到了专家学者广泛的质疑诘问以及现实的
种种严峻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
具权威性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
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
序化、标准化运作基础上的,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
出来的。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
法的议程,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
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
惮的幕后「黑手」束手无策,鞭长莫及。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
顶替、集团舞弊等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
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似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
试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提请司法介入,制定《考试法》
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助,为考试立法,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
公开及公正的理念,让《考试法》的阳光驱散考场内外的乌烟瘴气,让神圣的考
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和受法律庇护的「特区」。采用司法手段惩治舞
弊行为的举措颇值得我们学习。
[ 本帖最后由 旅馆 于 2009-3-27 11:4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