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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纵横] 陕西有色金属子公司违法遭罚 自行收跨境货物贸易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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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有色金属子公司违法遭罚 自行收跨境货物贸易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汉汇检罚〔2019〕1号)显示,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货物贸易代理出口报关而自行收取跨境货物贸易外汇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4.5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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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汉汇检罚〔2019〕1号)显示,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货物贸易代理出口报关而自行收取跨境货物贸易外汇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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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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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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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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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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